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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搬迁员工不肯去

时间:2025-02-23|栏目:杭州拱墅区刑事律师|
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如果公司地址搬迁,员工不同意去新地址,且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方面,公司需根据员工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来确定,具体为每满一年赔偿一个月的工资,不足一年的部分按一年计算。这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对于经济补偿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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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司地址搬迁,员工不同意去新地址的情况,除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还可以考虑以下方案:一是与员工协商,提供交通补贴、住房补贴等福利以减轻员工搬迁负担;二是为员工安排调岗,保持原工作地点或调至员工可接受的其他工作地点;三是给予员工一定的考虑期限,期间保持原待遇不变,以便员工做出决定。这些方案需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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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看,公司地址搬迁导致员工不同意去新地址时,公司应首先与员工进行充分沟通,了解员工顾虑,并尝试协商解决方案。若协商不成,公司应确保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通知员工或支付额外工资,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公司应保留好相关通知、协商记录等证据,以应对可能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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